关于抓紧开展2009年度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开展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为更多的科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带来了便利。2009年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工作将继续按照《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望有关企业按照《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2009年度)》的要求和程序,抓紧开展项目申报。

项目受理工作将于11月30日截止,望互相转告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2009年度)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说明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开展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报,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08年发布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为便于企业准确、规范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经委依据该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编制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

自本《须知》发布之日起受理2009年度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申报材料须按《须知》要求及时提交,注意项目申报截止时间,逾期不再进行2009年度项目的受理与确认,望互相转告。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

2009年7月21日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2009年度)

本须知主要对《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提示,对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说明,供申报单位参考。

一、申报提示

1.所申报项目须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要求;

2.研究开发费用应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准确归集;

3.项目申报须经推荐单位初审并签注初审意见,有关推荐单位的规定详见《暂行办法》第三条。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2.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或委托开发协议

3.建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佐证项目具有实质性创新的证明材料;曾获市级以上行政部门立项且仍处执行期中的研究开发项目,仅须提供行政部门立项通知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含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申报时应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不使用塑料夹条装订)及项目申报表、立项计划书电子文档。

三、申报时间

当年申报项目须于11月3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四、实施情况备案

经确认项目须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确认机关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及电子文档

五、具体受理部门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83338680;市经委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处,联系电话:83258390

 

福清联系方式:

谢在秀 副局长 86006949

崔晓彦 科长 86006849

相关附件: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

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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