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的通知

转:福州市科技局(http://www.fzkj.gov.cn/NewsView.aspx?NewsID=13969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的确认工作,帮助企业顺利开展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申报。

为了规范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市科技局、市经委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编制了《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现予发布。即日起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本申报须知的要求提出项目申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11月19日

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申报须知

本须知主要对《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确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提示,对未明确事宜作出补充说明,供申报单位参考。

一、申报提示

1、所申报项目原则上须是企业本纳税年度立项项目;

2、企业须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向指定受理机关申报;

3、建立独立台帐的提示: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实行以项目为单位的财务核算制度,在管理费用等财务科目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支出二级科目,建立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管理台帐。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申报材料目录

1、《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计划申报表》(该表“项目主要内容简述”一栏须补充内容:“创新特点”部分要描述项目开发技术路线,“实施项目的条件分析”部分要描述项目开发方案);

2、研究开发专门机构(包括企业内设的技术研究院、开发中心、技术中心、研发部及项目研发课题组等)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包括机构编制内人员姓名、年龄、学历、所学专业、职称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等);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5、当年已形成产品的项目,须提供由法定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申报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合作开发项目,须提供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详细的协作方承担的开发任务、经费额度及拨付情况等,协作开发已支付的,须附拨款凭证);

7、建议提供项目科技查新报告,供专家评审参考。

申报应提供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除外)。上述1-4项为必须提供材料,5-7项材料视项目情况而定。

三、申报时间与立项程序

1、项目申报常年受理。当年申报的项目将根据受理申报量适时组织专家对受理项目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及次年1月份分批进行(全年项目确认批次将根据项目申报数量而定,建议早立项的项目尽量早申报);

2、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分批发布年度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立项计划。

四、提交《福州市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表

当年项目须于12月25日至次年1月15间向计划发布部门提交该表及电子文档。

五、具体受理部门

市科技局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联系电话:83338680;市经委工业发展与技术进步处,联系电话:83258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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